开题报告内容: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随着医药行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已渐渐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医药产品的需求。在部分药品、用具与器械等医疗物品的销售与网购相结合后,网购又在相当程度上带动着医药贸易活动向更广阔的方向发展,由此,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逐渐成型。
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独立于卖方与买方之间,进行信息发布、接收货源、物流调配、发向顾客等行为的信息综合商务平台,兼具了购买、支付、物流等系统功能,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旨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更好的交易体验。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分别于2004年、2005年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两项条款后,我国的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开始走上合法合规的发展道路。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顺应了医药行业电商化的国际趋势,以其独立性为基准提供服务,能为我国实行医改政策提供有力后援,也应在未来的医药行业发展中起到不容小觑的作用。
但以其在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第三方医药平台的力量尚有不足。以医药行业长期以来难以根治的价格问题、竞争机制的不合理现状而言,本应发挥更好调配作用的第三方平台却作为甚少,这是因为平台数量少、涵盖面不够广、相关法规政策的不完善等缺陷都限制了其广泛建立并推动医药贸易的可能。为了更明确地掌握制约其发展前景的缺陷所在,并从中找到对策,我们更应系统梳理其发展历程,从而控制平台的发展趋势,为促使其向更优质的方向发展提供可能。
二、研究对象与目的
1、研究对象
本文以我国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为研究对象。总览平台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不难发现其短板所在:
首先,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在我国,能合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需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该证书分为A、B、C三种,仅有持由国家局审批颁布的A类证书的企业才能以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的形式从事平台性服务。而截至2016年4月,持有此证书的企业全国仅有27家,这从数量上限制了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而经过多年发展后,截至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采访公布,依法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全国仅159家,其中能合法提供网上销售服务的网上药店仅101家,这从数量上限制了平台的发展。C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网络监测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医药信息和交易监测报告(2016 年度)》显示,截至2016年9月,共批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8481 个,批出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 729 个,由此可得,拥有网上交易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中国网上药店的数量均在攀升,电商发展便使得新兴网络医药交易行业竞争渐渐激烈。此外,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涉及了三项有关医药领域的内容内容——“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初审”。其中,“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一项意味着,实行了长达十余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B证、C证被取消,该政策的规定也就持续至今。改革完善了法律要求,却也设立了更高的门槛。如今,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有的证书类别已彻底取消,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需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才可进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2、研究目的
正如前文所述,在政策的逐步完善下,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要求越发明晰,处罚法则也越发健全,服务质量若不能稳健攀升、企业质量若不能达到标准,平台的发展就会受到不小的冲击于制约,这正是医改背景下发展平台力量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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