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产业化中金融创新工具的融入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30 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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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的保护和运用受到了空前的重视。

肖尤丹(2007)指出:知识产权产业化是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价值链条中承前启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建立在知识产权市场运作机制之上, 是知识产权利用、管理和再促进创新循环的重要表现。由于公众知识成果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已成为专利申请数量上的大国,但是, 我国的专利技术和发明创造的产业化程度和发达国家相比比例很低, 2011 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又一次名列前茅,但令人担心的是,在专利的转化率上还不足5%(王君,2013),姜瑶英(2007)指出,技术发明人创业难、融资难是导致我国科技产业化低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融资引起了政府、企业、银行的广泛关注。

一,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现状

2007年新颁布的《公司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作为合法生产要素的地位,姜瑶英(2007)撰文指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主要有四种形式: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和知识产权抵押贷款这两种方式有一定的发展,在我国的不同城市已有成功案例,但是这些金融工具融入的问题也开始显现。知识产权信托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外有较好的发展,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这方面的案例,但已具备开展的土壤。

二,我国推行新型知识产权融资方式的现有条件

1、国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发展。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提出了我国的战略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国内科技市场和资本市场有双重需求动力。首先是科技市场,近年来,我国专利的申请量得到了突飞猛进的进展, 2012年我国的国际专利申请同比增长13.6%,如此多专利急需被转化成生产力,而资金是其中重要的推动因素。另外,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资本市场活跃,众多投资者急切寻找继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后的另外投资渠道。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迅速。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设立了6个试点单位,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尝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发展,一方面解决了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缺乏问题,促进了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的进步,另一方面,它使知识产权未来收益为依据作价融资的观念深入人心,让人们看到了企业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并且就此开始逐步研究知识产权价值适用的评估方法,有利于知识产权融资的纵深发展。

三,金融工具融入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1、政府扮演主导者,不利于形成一套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机制。从国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都是在政府引导下开展的。(陆铭、尤建新,2011)李希义、蒋琇(2009)将我国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根据政府扮演角色的不同分为四种模式:行政指令推动型、政策引导型、出资分担型、补贴利息型,并对各种模式的不足进行分析认为,单纯的行政指令推动型由于商业银行没有对企业资质、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极易导致不良贷款的产生,影响银行获益可能性,打消其继续开展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政策引导型模式中政府起到的作用太过温和,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没有专门的资金为银行分担坏账风险,使质押融资无法深入发展,往往呈高开低走之势。对于出资分担型和补贴利息型模式,多为政府政绩工程,设立的专项资金规模偏小,覆盖面偏小,支持方式单一,且偏向的企业往往都是已经初具规模、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成长期中后段的企业,对一些处于初创期急需资金的创新性中小企业基本没有实质性的帮助,更别说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扩大了。

2、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进行准确评估较为困难。怎样对将要进行融资的知识产权进行准确评估是金融创新工具融入产业化过程中所要面临的首要难题。一般的有形资产在评估过程中,由于已经经过了长期实践摸索,学者们已经有了一套固有的评估模型和成熟的评估方案,因此可以给出一个基本稳定的价值。(李伟,2007)但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其法律存续状态在时间上有期限,空间上有范围,处于价值随时都可能受到挑战或消失的动态过程,(宋伟,2010)因此目前还没有完全配套、能准确捕捉其估价特点的机制,其价值难免被低估或者高估。目前我国对专利的评估主要是采用收益法,但是这一方法本身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张宏宇,2009)比如说,收益法必须确定该知识产权的未来预期收益、折现率和预期收益年限。知识产权的收益年限很可能会因为某项相关新技术的出现而大大缩短,未来预期收益和折现率因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往往缺乏可行的、让交易双方基本认同的确定方法。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发展并不成熟,也未有先前的成功案例,国外的一线先进经验和数据处于保密状态,因此,我们也没有与之相关的历史交易数据或者价格信息可循。(黄光辉,2010)上述提到的因素都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够科学合理、准确客观地进行都是较大的约束。如果评估过程中出现与实际价值发生重大偏离的情况,不仅会对预期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影响广大投资者对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基础资产失去信心,这极不利于知识产权融资在我国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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