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入水平对离婚率的影响分析——以浙江省十一个市为例文献综述

 2022-08-17 10:10:33

我国居民收入对离婚率的影响

——以浙江省为例

摘要:21世纪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离婚率持续震荡上升,并且呈现出地区差异较大的趋势,这对居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寻求了多篇研究离婚率相关原因的文献,试图从居民收入方面来分析离婚率增长的原因,希望能为理解我国离婚率变动的因素做出一些贡献,为帮助决策者采取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证方面的依据,缓解当前离婚率迅速上升的现象。

关键词:居民收入; 离婚率; 收入差距;人均GDP;面板数据模型

一、文献综述

社会学研究发现,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国内外均存在“婚姻侵蚀”的现象( Daniela,2003)。比如经济复苏和繁荣时离婚率上升,经济不景气时离婚率下降(Glick,1986)。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人口和城市调査中心经过十几年的跟踪调査得出家庭经济状况会影响婚娴的稳定,中产阶层的离婚率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然而那些低收入家庭的离婚率不但高于中等收入家庭,而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汪翠翠(2013)在《对中国离婚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的研究结果中表明:随着收入的提高,离婚率也会越来越高。她通过Eviews软件对居民收入、家庭规模、就业和失业情况、居民所受教育水平四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最终得出:收入水平与离婚率呈正向关系。收入情况揭示了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也代表了一个社会的观念开放程度,随着经济的增长,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社会相对开放,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会越来越开放,这将会导致较高的离婚率。居民所受教育水平对离婚率也有较显著性影响,在受教育水平越来越高的今天,虽然伴随着人们思想多元和开放的情况,但这使得人们对婚姻的看法比较理性,做出婚姻的选择较慎重;而且婚姻主体受教育水平越高,使夫妻更加成熟,有更强的处理婚姻关系的能力,会降低离婚率。除此之外,她还发现,家庭规模与离婚率呈现反向关系,家庭规模越大,一方面离婚率的阻碍和缓冲就越大,另一方面可能会加强家庭内部成员的融合,增强家庭聚合力,因此降低离婚率。

范子英、胡贤敏(2015)二人则从住房市场的证据来影射收入冲击对离婚率的影响,二人认为:收入冲击是通过影响婚姻中的收益来影响婚姻的稳定性。收入冲击包括各种因素,而不仅仅是工作带来的夫妻收入增减、未预期到的收入增減以及女方参加工作的比例上升带来的夫妻双方收入不对称的变化。理论上认为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上升导致离婚率上升的机制是由于女性收入增加,从而在婚姻之外的效用增加,降低了婚姻的效用,同时收入的增加也使得她们有机会、有资本离开婚姻,这被称之为“独立效应”。在女性的相对收入和离婚率的相关性上,张会平(2013)也提出了类似见解:女性的相对收入与离婚意向呈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收入高于丈夫的女性报告了较高的离婚意向,而收入与丈夫相同或较低的女性报告了较低的离婚意向,因而假设一基本得到验证。这一发现说明,当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贡献较大时,婚姻关系的确面临很多挑战,女性的离婚意向提高。这个结果与西方文献中女性经济独立假说相一致。

然而,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居民收入的增加并不是离婚率增长的直接原因,王明婷,赵夏辉(2017)对我国各省2005年到2015年的离婚率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收入对离婚率的影响机制通过受教育水平实现,即收入不平等主要通过影响人们的受教育水平进而影响离婚率,并非收入水平直接影响离婚率。在经济较发达的五个省市,人均GDP对离婚率的影响并不显著,然而受教育程度却对离婚率有显著正向影响,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越多的地区离婚率越高。这说明较高的离婚率并非是收入直接导致,往往是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其思想观念更加开放、价值评价更加多样化、人生追求更加丰富所致。当人们的物质生活得以满足之后便会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满足与获得,其中婚姻生活便是精神生活最重要的一方面。许童彤(2018)在《收入对离婚率的影响——基于跨省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中就2010—2016这7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数据,通过协整检验建立平行面板数据模型,细化为高收入、中收入、低收入区域考察收入对离婚率影响,进一步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收入是不是离婚率的Granger原因,最终得出结论:从长期来看,收入对离婚率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在不同区域,其影响差异显著,但是收入并不是离婚率的Granger原因,也就是说收入的增加不是导致离婚率升高的直接原因。这个结论与上文中王明婷,赵夏辉(2017)得出的收入间接影响理论有着巧妙的相似之处。同样,廖海亚(2012)也认为:经济发展程度和离婚率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各地的离婚率总体上与经济发展似乎成正比这一现象并不表示经济越发达离婚率越高,很大可能是经济发展了使得原来因为经济因素掩盖的其他矛盾突出而造成的结果。

戚杰强,谭燕瑜(2008)从特定的省份着手,具体研究了广西省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对其婚姻状况的影响。在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二人通过SPSS统计软件对'月平均收入'和'婚姻状况'两个变量进行列联分析,验证了三个研究假设:第一,城市居民的不同收入水平与其婚姻状况是显著相关的,但两者的相关度不高(lambda;=0.147)。第二,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未婚,但是高收入者的离婚率比低收入者的离婚率更低。第三,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对其婚姻状况的影响会因为性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男性而言,收入水平对其婚姻状况的影响更大;而对于女性而言,收入水平对其婚姻状况的影响更小。同样,徐宇鑫(2014)从S市某区婚姻登记处的调查为例分析当代中国家庭婚姻嬗变的成因:女性教育水平与收入的提高增加了女性群体的离婚的可能性。这与范子英、胡贤敏(2015)的女性经济独立论非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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