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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2.1 国外研究现状 Faegre 和 Benson(2000)认为所有在网上进行的金融活动都可称为互联网金融[6]。
而 Allen(2002)等则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更加具体化,指出互联网金融包含了所有以虚拟空间为载体进行的金融服务[1]。
随后 Fight(2002)则从用户角度认为所有采用电子手段的金融行为都可归类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Shahrokhi(2008)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场金融革命,其带给金融的意义绝不仅仅只是用技术手段去售卖金融服务,而是会彻底改变金融的表现形态。
Hem C.Basnet(2015)指出互联网金融尽管拥有很多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新兴特性,但考虑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目前的不完善,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与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本文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以尽可能降低这些安全隐患所带来的后果[9]。
Dransfield P.Chang jun(2015)选择以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中的大数据作为自己的研究主题,并在文中阐述了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中的应用与意义,以期更好的控制这一行业所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大多数的国外学者还是把焦点放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大而全的领域上,比如 Andrew B.whinston,Shaokun fan(2015)主要研究基于信息技术的金融服务创新,并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按照自己的研究进行了类别的划分,逐渐形成一个全新的互联网金融结构。
Richard Walton(2005)对 B2C 电子商务涉及到的风险情况以及如何进行风险防控进行了深刻的研究与分析。
Karne Furst(2002)对美国金融市场现状开始了调研,其得到的结论是那些从事电子金融服务的银行,债务途径也更为广泛,且这些银行的收入也均从利息收入逐渐转向中间业务收入,而且获利也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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