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借贷平台风险评估与防范研究
摘要:自2005年P2P在英国萌芽诞生(Zopa),并在美国日本和意大利推广,这种小额互联网借贷便迅速在金融领域席卷开来。随着2007年我国诞生了第一个本土的P2P平台——拍拍贷,P2P网贷凭借自身成本低,速度快的便利优势,以势如破竹的态势迅速充斥着我国的借贷市场。截至2017年10月,我国尚在运行的P2P平台约有1700家,贷款余额近万亿元,处在发展的高峰期。考虑到目前我国的金融大环境和我国的利率水平,以及贷款途径的贫乏,P2P未来的发展前景依旧光明。但伴随着高速发展而来的一系列风险与漏洞,是我国的金融行业不可回避的严峻问题。如何治理和防范这一系列的风险问题从而能使P2P更健康高质量的发展成为了P2P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P2P;现状;风险评估;监管体系
一、文献综述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由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居中撮合借款人和投资者直接进行交易的点对点式的借贷交易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借贷平台,P2P是由提出需要的借款人与希望进行投资的投资者进行自主的信息交换,先有借款人,后有投资者,平台仅作为信息传递方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并不起到资金池储备资金的作用。P2P的兴起并非因为它的利息率吸引,而是它自身所拥有的成本低、借贷快、信息通畅等适用于当下需求极多的小额借贷业务的特征。
(一)对于P2P借贷平台的高速发展的成因,相关学者做出了分析阐述。
黄琼(2014)在研究借贷行业的发展时做出分析,在当下的经济大环境下,传统金融模式已经被互联网金融所渗透,互联网金融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极大的信息对称程度使得互联网借贷的效率远远高于传统借贷模式,且更加适用于普通的小额贷款客户,为P2P的发展奠定了客户基础。同时他也强调,随着我国民营、小微企业的不断增多,大的需求量对应着供不应求的借贷平台,成为了催生P2P网贷平台的巨大推手。总结而言,P2P的生长发展是顺势而起,与我国金融体系的变革息息相关。除了上文提到的P2P自身所具备的优势性能,曾江洪和杨帅(2014)还从投资者的投资心态上做出了分析。他们以拍拍贷为样本,进行了投资者羊群行为的研究。他们研究发现,由于没有传统金融中介的介入,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选择多样化,借款人对于自身的投资选择也变得更加游刃有余,许多投资者不仅会凭借借款人的自身条件来选择借款对象,还会通过观察其它出借人的行为,选择自己倾向的进行模仿投资,从而形成羊群效应。该效应实际上确实促使了P2P网贷平台贸易量的增加,当“领头羊”是理智的投资者时,借贷活动会更加高质量的进行,但当“领头羊”是非理智消费者时,对P2P平台的健康高效发展会起到一定的反作用。不过他同时还提出,由于理智的消费者不会盲目跟从错误的“领头羊”,因此非理智的羊群效应的作用会远远小于理智的羊群效应。但对于P2P发展中所出现的羊群效应,我们应当仔细区分,对症下药,面对非理智的羊群效应应及时改善。此外,随着金融环境变化而自我完善和发展也是P2P平台得以持续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学者杨慧(2017)通过分析从P2P初次在我国诞生的原始的拍拍贷模式到慢慢兴起的人人贷模式、宜人贷模式和陆金所模式之间的不同,体现出后者在运营模式上的改进和丰富,在原有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借贷效率,降低借贷成本,使得P2P的运行模式更加适应当下的经济趋势,更符合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需求,从而使P2P借贷平台的发展模式越来越保质保量。目前可及的研究中,大多集中在对于平台内部因素的探讨上,而对于外部因素影响的讨论和联系相对不够充分。关于P2P平台的发展现状成因,相关的分析内容相对不够全面。
(二)对于P2P借贷平台自一诞生就极大速度的发展所伴随的不稳定因素与风险,相关学者也做出了一定的分析。
事物往往具有双面性,发展的速度过快,对于P2P的健康发展并非百利无一害,发展的越快,利润空间就越大,与此相关的各方面的参与者便会用各种非正常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为P2P借贷带来不可避免的交易风险。多篇文献提及了与交易过程中所具有的风险相关的因素,可以从因素本身的归属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借款人和平台自身的风险。学者孙武军、樊小莹(2017)首先从借款人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作为切入点,以人人贷为例,利用Probit模型、Logit模型等方法对不同借款额度下不同资质的借款人借款的成功率(即风险较小)进行统计模拟,确认了借款额度的二次项与借款成功率具有反向相关的关系,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则是与信用风险大小有直接的强烈的反向相关关系。由于P2P借贷平台的门槛相对较宽松,监管不够严格,因此参与交易的借款人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对信用风险的关注和管理。Yanhong Guo,Wenjun Zhou,Chunyu Luo,Chuanren Liu,Hui Xiong(2016)几位学者也以信用风险为关注点,利用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层级的借款者进行建模分析,得到和前者类似的结论,并认为可以通过已有的类似借款人的分析数据来推测判断历史信息较少的借款人的风险水平,从而分辨借款人的借款资质。同时,国内学者万志尧(2015)、叶湘榕(2014)以及相关外文文献(2016)则是比较全面的从内外部双面因素分析了P2P平台存在的风险。就P2P平台本身而言,其所具有的技术风险,即平台的程序设计及面对黑客、病毒等攻击的抵抗能力较差,系统漏洞明显。以及平台相关公司的财务披露风险(平台方不能充分的披露自身的财务信息,且未经审计较缺乏公信力,因此公众对于平台的坏账率和风险水平无法恰当评估,进行平台科学选择)、非法集资风险(P2P借贷平台本身作为信息中介平台而非金融中介平台,本不应进行资金集中,但有些非规范平台为了增加业务量,提前集资再出借给借款人,违背了P2P平台操作的准则,属于非法的借贷方式),此外,还有角度较为特别的风险蔓延说(认为P2P平台之间因为共同的相关金融机构相互联系比较紧密,一旦其中一些金融机构出现广为人知的交易风险,会产生恐慌传导,从而导致许多相关或不相关的P2P平台被影响,加大风险)。从外部因素来分析,则是指出了监管缺位对于P2P平台发展的重大影响。看似存在的第三方监管,在大而细的业务中以接近于隐形,平台与借款人的准入门槛也接近虚设,对于整个借款流程是否按照准则在执行,投资者无从得知。因此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自己选择的P2P平台是否具有可信度,自己的资金具有多大的金融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监管缺失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严重的影响了P2P平台的有序健康发展。学者沈庆劼,叶蜀君,吴超(2017)则补充了监管套利的相关风险,通过对监管部门内部所存在的套利风险,导致的监管失位引起的交易风险进行分析,强调出监管部门的完善不可只从外部进行,监管部门内部也应加强“自我承诺”和原则监管,加强监管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和人员建设。最后,是关键的法律风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漏洞,导致无所畏惧的违法操作此起彼伏。由于P2P平台的非规范性,法律相关边界比较模糊,因此使其有法可依,规范其有法必依是降低P2P平台交易风险的关键一环,完善相关法律的漏洞和缺失迫在眉睫。学者魏冰蕊(2016)、学者李耿(2017)以及学者郝光亮(2016)皆是以层次分析法(AHP)的风险评估作为研究的主要课题,选择了专家评分法,及由多位对本课题有研究的学者和专家对风险的权重进行评分,综合打分结果得出各级指标权重,并以此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来为P2P平台的风险进行测算和评估,本文也借鉴了该模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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