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视角下的巨灾保险产品供给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15 20: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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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题目的和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面对愈加频发的巨灾,保险公司并没有起到分散风险、赔付损失的作用。如1998年长江特大洪水直接损失 2642 亿元,其中仅有30 亿元财产得到保险赔款。2008年影响大半个中国的雪冻灾害中,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预计赔款35.19亿元,保险赔付覆盖不到5%。还有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基本处于失灵状态。       

目前,我国应对巨灾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我国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而财政支出用途多,数目大,如果面对巨灾时完全依靠政府财政,那么国家负担是非常大的。因此一个合理、科学、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在我国仍处于缺失状态。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兼顾受灾群众,商业保险公司及政府这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国家巨灾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巨灾保险产品作为准公共产品究竟由谁以何种方式供给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见解和实践,那么如何结合中国国情,从博弈论的视角研究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以何种方式合作提供巨灾保险产品为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有许多学者对巨灾风险进行了研究。美国金融学家Goshay等(1973)发表了《构建再保险期货市场的可靠性研究》,率先分析了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相结合的问题,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整合的方式,把巨灾风险分散到实力更加强大的资本市场上,以达到转嫁巨灾风险,缓解资金不足的目的。这一方面的进一步研究使得巨灾风险证劵化理论逐渐成熟。Vivek J.Bantwal 和Howard C.Kunreuther(1999) 研究发现巨灾债券的支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相关,如果只关注资产负债表,它可以让保险人通过资本市场来对冲事件风险,使其免于破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强其资产组合的绝好机会。DavidC.Croson 和 Howard C.Kunreuther (1999)研究了再保险如何同新型金融工具相结合以扩展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及再保险如何同巨灾连接金融工具相结合以使保障价格低于目前的水平。另外,Scott E.Harrington 等 (2001) 研究了美国过去10年内,由于自然巨灾保险中一直存在着被保险人是否买得到保险与能否付得起保费的问题,联邦政府为解决此问题而提出的相应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个人或企业更多的运用资本市场工具将自然巨灾风险转移给投资人,以增加巨灾保障的供给。Greg Niehaus(2002)研究了巨灾风险的可保范围,以及巨灾风险的分配是否与最优市场承担份额相一致,如果不是,那么隐藏在有效的巨灾风险配置下的市场缺陷是什么?他还论证了是否有可以导致巨灾风险更有效地分配的政府政策或私人市场的解决方案,研究得出存在一个最优风险承担份额使得巨灾风险的分配与最优市场承担份额相一致。他认为巨灾风险的共同分担分两步,首先,个人或企业从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然后,保险公司从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把巨灾风险转移到一个更大的范围内。

关于巨灾保险,国内许多学者都认为巨灾保险市场处于失灵状态,巨灾保险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此,他们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且试图找出适合我国情的巨灾保险管理模式。

张庆洪等人(2008)研究认为导致市场失灵的客观原因是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流动性不足,而主观上归咎于保险公司的模糊厌恶和公众的过度反应。巨灾风险管理需要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合作。刘玲等人(2009)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巨灾保险作为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市场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导致市场处于失灵状态,提出了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体制,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何小伟(2011)认为巨灾保险已经不再是一种普通的商业保险产品,而是成为一种有着强烈公共政策色彩的损失补偿安排。巨灾保险不仅具有很明显的非竞争性,而且它的正外部性使得它还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张宗军(2008)认为巨灾保险作为非工程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并提出了我国应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以政策性巨灾保险公司为中心,将再保险和发行巨灾债券作为风险分散手段,用多样化的政府救济作为补充措施的巨灾保险体系管理发展模式。陈建军(2008)认为,由于一般家庭和企业都不认为向巨灾风险防范和重建的项目投资会给自己带来收益,因此人们不愿意为巨灾进行投入;另一方面,巨灾风险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的性质,而且这种公共物品是一种强制消费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是不可预见的负效用,他们通过公共物品的私人自愿供给模型论证了巨灾风险应对中有必要进行政策干预。米健华等人(2007)通过研究英、美、日三国的巨灾保险模式,认为我国应立法推进保险制度发展,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由政府主要承担再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业务经营。田玲(2013)研究认为巨灾保险产品开发的程度较低导致我国的巨灾保险需求巨大,而巨灾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我国保险市场在巨灾发生后的适应和调节能力较弱,需要政府的强势干预,这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巨灾保险产品的政策性属性。

  另外,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巨灾保险证劵化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朱铭来等人(2013)认为巨灾保险证劵化是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结合的产物,可以使巨灾风险在实力强大的资本市场上分散。杨凯等(2007)认为巨灾保险证劵化可以有效地转移巨灾风险,构建高效的的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其发行数量逐年上升,在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中的作用愈加明显。

田玲于2010年通过构建政府与保险公司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局中人对策略的动态抉择。其分析结果显示,通过采取增加合作利润、减少合作的初始成本以及合作方所遭受的损失等措施,都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除此之外,国内外通过博弈方法对巨灾保险进行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因此,在博弈论视角下研究巨灾保险非常值得去尝试,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3、简述本文将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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