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
1.1外来入侵物种
广义生物安全的概念应包括人类健康、农业和环境生物 (生物多样性 )安全三个方面。[[1]]外来入侵物种(Invasive alien species)指的是对生态系统、栖息环境、物种以及人类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外来物种。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行为将会危害和改变入侵地生物的多样性,对当地物种、栖境、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健康带来巨大负面影响。[[2]]所以,外来入侵物种是生物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途径主要有:1)人为主观不合理的引种;2)人为通过旅游、交通等途径无意携带;3)自然传播,依靠鸟、水等流动性较强的自然介质迁移。通过这些途径,外来物种更好地进行了扩散传播和入侵。大部分外来物种入侵成功后,由于缺少天敌制约,常会发生种群数量的大爆发,并与当地物种竞争资源,占据本地物种的生态位,形成单优种群,使当地物种的种类和数量减少,最后导致生态系统单一和退化,从而改变或破坏当地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
1.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历史与现状
1.2.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历史发展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我国加入WTO后,除了可以享受 WTO 成员多年谈判所形成规范国际贸易的多边协定所带来的好处之外,还必须全面履行各种多边贸易协定,其中规范货物贸易中的植物检疫行为的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SPS明确要求植物检疫措施应建立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Pest Risk Analysis的中文译文, 简称PRA。[[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是评价生物学、经济学及其他学科的证据,确定某种有害生物是否应予以管制以及管制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力度的过程。为了防范或者降低因植物及其产品贸易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人类很早就开始了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并进行风险管理——采取植物检疫和植物卫生措施。[[4]]
早在1916年和1929年, 我国植物病理学的先驱邹秉文先生和朱凤美先生就分别撰写了《植物病理学概要》和《植物之检疫》, 提出要防范病虫害传入的风险, 设立检疫机构,这可以看作是我国PRA工作的开端。目前,我国仍然还是以动植物检疫实验所为主开展出入境植物检疫的PRA工作。PRA已经成为我国植物检疫决策的支柱,我国每一项植物检疫政策的出台都需要PRA报告的支持,我国制定植物检疫法规以及对外植物检疫谈判也都离不开PRA的技术支持。总的来说,我国PRA工作现在仍然处于国际领先的地位。[[5]]
1.2.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现状分析
从国外(含境外)引进优良的植物种苗是发展现代农林业的重要措施。由于植物种苗常成为有害生物的载体和传播媒介,从国外引种会有比较大的风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旦传入国内,不仅会毁灭引种成果,还会危及农林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如美洲斑潜蝇、美国白蛾、红火蚁等。
加入WTO和IPPC后,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种植资源的引入增多,国内植物疫情形势也更为严峻,在引进的种苗上相继发现过南芥菜花叶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香蕉穿孔线虫等多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由于有害生物与其寄主植物有相同的起源中心,引进植物种苗的风险高低不仅取决于其携带的有害生物的风险,而且与种苗自身诸多因素也密切相关。[[6]]因此,种苗是引进风险影响因素的综合体。开展引进植物种苗风险综合分析极为必要。这是做好国外引种检疫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也是实现国外引种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国内关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工作已有很大进展,但对于国外引进植物种苗的整体风险分析还缺乏可靠的评价方法。此外,当前我国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确定中存在人为主观干扰较大的问题,并因此存在过度防治现象,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系统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完善,避免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确定中的人为主观干扰,科学、客观地确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定期更新林业植物检疫对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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