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若干思考文献综述

 2021-09-25 2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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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首要就要弄清怎样界定社区矫正这一概念。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有多种理解和定义。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做出如下界定: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该定义成为社区矫正政策实施过程的官方依据,这种侧重于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刑罚执行的过程论述,成为国内关于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一时流行的论述。

但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张昱和费梅苹认为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平台,以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

[2]显然后者的定义相对于前者更侧重于社区矫正的社会福利的一面。

而史柏年则认为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是其最基本的性质定位。

[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短语已经有研究者使用过,但是还没有研究者专门论述。

苏州大学的史俊曾在他的硕士论文《社区矫正工作研究》[4]中使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关键词出现,但是没有专门的论述。

还有学者在文中有意或者无意地使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这个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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