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家庭与国家的关系:
在现代国家建立之前,儿童托育的责任都由家庭承担,特别是由母亲、祖母等女性家庭成员承担。父母被社会文化赋予养育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如果父母与家庭无力抚养时,邻里、社区等市民社会的力量才会介入孩子保育的过程,而制度化的国家支持则很少。在这个阶段中,父母在孩子面前是有绝对权威的,被称父母亲职权威(Parental authority)。尽管父母亲职权威在家庭中普遍存在,但也不能说明父母养育孩子的责任或者说该责任归属于家庭就是一种本质性的要素,因为有很多主体和机构比父母更适合养育孩子,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空间,所以说家庭在儿童保育上的绝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建构。
当然,随着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兴起,西方社会的现代民族国家开始系统地关注儿童,通过国家政策来介入儿童抚育的事务中。根据国家介入儿童抚育的方式,福克斯·哈丁(Fox harding)曾经在理论层面区分出四种不同的儿童社会福利模型:自由放任主义模型(Laissez-faire)、国家家长主义模型(State paternalism)、父母权利中心模型与儿童权利中心模型(程福财,2012)。而福克斯·哈丁四分法的主要核心是家庭与国家在儿童抚育支持或福利供给中的关系。在强调家庭的政策体系中,国家只有在家庭功能失灵时才能介入,发挥作用,这是一种残余福利模式(Residual model)。而另一些国家,如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和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一般强调国家在儿童抚育的过程中为所有儿童提供普惠的福利服务,即以国家为主来支持儿童成长。
尽管“家庭-国家”的二分模型容易分析与理解,但是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所以,在此基础上,第三方在儿童抚育过程中也开始展现作用,如社区、志愿者等等。这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对国家、市场、家庭与社会的共同承担异曲同工(Rose,1986)。
家庭内部的性别分工:
当福利体系作用于家庭,家庭内部就出现了一种性别化的政策实践,儿童保育的工作在性别分工下就成为了女性的活动,即“女人的事”。更重要的是,由于福利国家是按男性就业者来设计的,在家庭内部与劳动力市场内部对性别分工有明确的设定:男性有专职的、长期的、不间断的职业,女性的身份依生命周期被分割为几个阶段,在年轻时有短时期就业,然后在结婚和有了家庭时,或多或少推出工作,以保证妇女能够对子女或老年家人承担长期照顾(艾森平·安德森,2003)。
但是,这样的福利制度也使得女性进入公共领域变得容易起来,如戈登(Gordon)所评价的,“总体来说,福利国家增强了女性的力量”(Gordon,1988)。女性就业是的女性一定程度上在经济上不再依靠男性养家,而是更多的转向依靠工作、收入及福利国家。
在我国进入当代之后,妇女始终被纳入在实现民族、阶级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洪流之中(张亮,2014)。而在民族主义和现代话的推动下,“男女平权”、“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成为重构性别关系的目标话语。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通过政治运动和行政手段推进的男女平等,已使得中国妇女在某些领域社会权利的获得已超前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比如说就业权利(李小江,1994)。
当然,如同西方女权主义者的批判一样,中国女性学者也认为中国的性别与国家关系存在同样的矛盾性。首先,国家在他可能的最大限度内解放了妇女,但他没有把妇女交还给妇女自己,而是交给了国家,“国家通过解放妇女完成了对妇女的全面控制。把妇女在行为和观念上对男人的依赖和认同直接转向对社会-国家的依赖和认同”(李小江,1995)。另一方面,对父权制的批判也很明显,男性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未能得到彻底改造。两性传统分工没有真正改变,妇女肩负着双重负担,男女在经济、社会地位和就业待遇等方面的差别依然存在。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国家在性别关系上的矛盾性更为显性化,女性遭遇公开的歧视并被边缘化,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重获推崇,“妇女回家论”一再泛起,而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同盟的角色(李小江,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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