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夫妻暴力的社工介入文献综述

 2021-10-14 20:47:46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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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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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一、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与缘起

家庭暴力是一个比较大的领域和概念,它既包括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又包括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1]。本文主要是讨论夫妻之间的暴力,夫妻暴力也称配偶暴力或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指的是发生在夫妻间的,对对方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身体、性及心理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是其发生在公共还是私人生活中[2]

家庭暴力是普遍的全球性问题,有资料表明,目前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问题;在一些国家家庭暴力已经超过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有的国家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约有20%- 30%的女性遭到丈夫肉体上的虐待;有的国家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3]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家庭暴力问题都是存在的,同样夫妻暴力问题也是很普遍的。首先,在中国父权制和男尊女卑的历史条件下为夫妻暴力提供了坚实的合理性基础,从奴隶制社会开始,中国家庭中就比较强调伦理,在婚姻中,丈夫总是占主导地位的。虽然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传统思想和社会伦理的根深蒂固往往给夫妻的暴力行为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4]。其次,在国外的家庭观念中同样也蕴含了对于夫妻暴力的宽容,从各国的法制历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各国的发展历史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家庭内部等级性和维护家长权威的要求和制度,这就为家庭暴力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合理的解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妇女和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但这种提高并不能根本改变人们思想中的封建意识,也不能彻底消除在今时今日仍然不断上演的家庭暴力事件[5]

(二)夫妻暴力的类型及特点

根据研究发现我国的夫妻暴力类型主要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其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夫妻暴力的特点主要有:普遍性与广泛性[6]、具有隐蔽性、有别于一般犯罪行为[7]以及暴力行为的长期性与持久性。

(三)已有的关于夫妻暴力的观点

1. 性别对称视角下的夫妻暴力

马春华利用2010 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探讨夫妻间暴力受虐的性别对称性。讨论了夫妻间暴力中男性受虐和女性受虐的对称性,对中国相关领域研究者由于缺乏全国性样本或者漠视男性受虐而很少触及的领域有所贡献;提出了中国夫妻间暴力并不仅仅是女性主义男性施暴女性受虐的性别模式,中国还有相当甚至更高比例的男性遭遇到特定形式的夫妻间暴力。期望通过更多的人关注夫妻间暴力中施暴和受虐的性别对称性,来改善对于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服务的有效性。消除夫妻间暴力,应消除一切夫妻间暴力,而不仅仅是针对女性的夫妻间暴力[8]。解决夫妻暴力不仅仅是解决女性为暴力对象的婚姻暴力行为,还涉及男性为暴力对象的婚姻暴力行为,要全面的解决夫妻暴力问题。女性主义研究者认为男性施暴是为了控制和支配女性。这个观点得到了很多研究者的认可,他们因此认为女性即使施暴,也是对于男性暴力的反抗。但国外很多研究也指出,暴力反抗只是女性施暴的一个原因[9],伴侣在不会使用暴力行为的时候,女性也会使用暴力[10]

2.从公共管理角度防治夫妻暴力

汪萍和童星从公共管理角度, 认为防治夫妻暴力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还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家庭夫妻暴力问题的治理需要政府与社会的合力, 首先政府应加大管理力度, 同时建构以民间组织、媒介机构为主体的社会协作防控体系。要发挥社区的作用并积极鼓励民间反家庭夫妻暴力组织的发展,有效防治夫妻暴力[11]

3.公力救济为视角下防治夫妻暴力

苏婧以公力救济为视角,探讨家庭暴力中的夫妻暴力行为,分析受害者在遭受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时在获取事实主张的证据支持中所遇到的困境,并针对诉讼中受害方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产生的摩擦,探讨事实证明的需要与证明资源有限性的矛盾,倡导受害者合法取证并建议在因夫妻暴力引起的离婚诉讼中将优势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规则相结合以确定新的证明标准并适当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形成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12]

4.建构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理论体系与工作模式解决夫妻暴力

李洪涛认为近年来,随着立法司法的深入推动,家庭婚姻暴力干预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果[13]。但是,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对家庭婚姻暴力当事人的干预与服务仍然是弱项,存在诸多的挑战与困惑[14]。总结本地经验,梳理和整合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干预服务模式应该列入中国大陆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重要议程[15]。可以通过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的方式解决夫妻暴力,直接干预包括基层妇联及社区介入,以及社会工作对受暴人的辅导。间接干预包括立法保护以及构建救助体系等等[16]。作者认为通过这些手段可以来有效防治夫妻暴力。

(四)目前我国解决夫妻暴力问题存在的缺陷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又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家庭暴力属于自诉案,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一般不会轻易付诸法律,从而导致司法介入有困难[17]

其次,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介入程度不够且缺乏专业技能。就我国当前暴力防治的特点而言,司法、警察和医疗系统等正式网络的介入程度不够。妇联的维权工作和一些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因为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及其他机构的支持,开展工作举步维艰,如广州的受虐妇女庇护所曾经遭到受庇护妇女的丈夫攻击。非正式网络虽然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介入普遍,然而这些部门在提供帮助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技能,最多只是起到调解缓和的作用,暴力问题可能暂时不会发生。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暴力隐患,经过一段时间后,暴力行为可能会再次出现[18]

目前主流的婚姻暴力干预模式是基于女性主义的双轨制干预模式,不是所有婚姻暴力都是男性对女性施暴,限制只能用单一模式治疗所有的婚姻暴力夫妻是不明智的[19],况且所限定使用的干预模式并未被证明有效[20]

虽然目前的立法已有很大程度上的完善,但是还是妨碍了某些方面的发展: ①过于强调受暴者的安全、让施暴者负起暴力的完全责任,而阻止受暴者接受治疗,因而限制了婚姻及个别心理治疗的发展。②过于强调女性觉醒,而忽略了提供孩子更稳定的生活环境。③用法律手段强制干预家务事,并未顾及许多受暴妇女不想与施暴者分开的主观意愿,这也激起施暴男性对干预的抗拒。④现行的双轨制干预模式显然没有设置男性受暴者的庇护所,也没有针对女性施暴者的治疗[21]

(五)目前对于夫妻暴力研究的不足

目前对于我国夫妻暴力的研究中任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目前的夫妻暴力研究大多数只涉及到女性作为暴力对象,将女性作为暴力的受害人,没有全面的看待夫妻暴力很多也涉及到男性作为暴力对象的情况,即使是在立法和夫妻暴力干预政策上也主要是将女性作为救助的对象。

其次,在涉及暴力问题上中国的传统就是家丑不可外扬,夫妻暴力的隐蔽性导致了即使是提出了一些政策干预或者救助模式,也不可能收到很大的成效,当事人还是不愿意将夫妻间的暴力问题扩大化,因此我觉得目前的研究大多只是停留在提出干预或者防治的问题上,如何让当事人配合解决问题也是很关键的问题。

最后,目前的很多研究是停留在解决暴力本身的问题上,没有深入研究在解决了暴力之后或者离婚之后如何解决未来的生活问题,比如住房、收入来源甚至是今后孩子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应该往长远考虑而不是停留在只是解决暴力的问题之上。

参考文献

1.姜强强,吕峰:刍议中国传统文化与婚姻暴力的关系,《传承》2011年第27期,66至68页。

2.吴桂英:夫妻暴力预防与社会工作干预,《学理论》2013年第9期,61至64页。

3. 张嵩:制止家庭暴力呼唤国家立法,《法制日报》2006年4月25日,第3 版。

4.陈苇: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刘晓善:家庭暴力基本问题透视,《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87至88页。

6.丁彩彩:婚姻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今日南国》2009年第8期,145至149页。

7.许棣泰:家庭暴力的特点与受害妇女的法律救济,《才智》2009年第1期,11至12页。

8.马春华:中国夫妻间暴力的性别对称性 ,《河北学刊》2013年第5期,104至108页。

9. Fiebert,M:References examining assaults by women on their spouses or male partners: Annotated bibliography,Sexuality and Culture, Vol.14,No.1, 2010。

10. Brush,L.D:Violent acts and injurious outcomes in married couples: Methodological issues in the Nation Survey of Families and Households, Gender and Society, No.4,1990。

11.汪萍,童星:我国家庭夫妻暴力治理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65至70页。

12.苏婧:试论夫妻暴力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分配以公力救济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7期,129至130页。

13.李洪涛:建构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理论体系与工作模式,《社会工作》2011年第1期,33至36页。

14.王向贤:试论一般夫妻暴力与男权恐怖暴力,《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39至42页。

15.阿里玛:反家庭暴力与妇女保护的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吉林大学硕士生学位论文》2012年。

16.张素君:婚姻暴力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中外法律对比研究为视角,《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1年第12期,31至32页。

17.李爱芹:浅析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社会工作下半月(理论) 》2009年第3期,56至58页。

18.吕旬:家庭暴力的防卫,《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420至421页。

19.Jose A,OLeary KD. Prevalence of partner aggression in representativeand clinic samples[M]. O Leary KD,Woodin EM,Eds. Psychological and physical aggression in couples: causes andinterventions.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9,p. 15-35.

20. McCollum EE,Stith SM:Couples treatment for interpersonal violence:a review of outcome research literature and current clinicalpractices, Viol Vict, Vol.23,No.2, 2008。

21.董秀珠,杨连谦:婚姻暴力的干预: 婚姻治疗是否有一席之地,《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2年第9期,641至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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