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下的民间调解模式研究——以“老杨调解中心”为例文献综述

 2022-08-29 11:05:03

摘要:21世纪以来,国内学者和政府人员对“枫桥经验”下的人民调解的研究日趋重视和深化丰富。本文在梳理了我国学术界对“枫桥经验”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研究视角为基础,将对民间调解的考察放在了“枫桥经验”理论前提下,概括出国内对“枫桥经验”下民间调解的研究方向较为单一。笔者在大量事实调研的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枫桥经验”与人民调解具有相辅相成、共促发展的关系,对“枫桥经验”下民间调解进行深入化探究和思考,阐述了“枫桥经验”下民间调解的推广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民间调解;双向关系;推广价值;研究综述

民间调解是指法庭诉讼以外的采取说理、协商、教育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层治安管理方式。“枫桥经验”是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共同创造的,以“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基本内涵的经验总结。当前,我国处于建设和谐社会、平安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正确全面地研究和推广以“枫桥经验”为指导下的人民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推进平安建设。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学界对民间调解的现有研究

纵观我国学界对民间调解的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探究公力对民间调解的影响关系。陈婴虹(2009)客观论述了“公力对民间调解的影响表现”和原因,她认为为避免公力对民间调解的影响力过于强大而造成民间调解的自主性减弱和实质移位的问题,提出“应对公力影响的关键:追求在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中平衡的民间调解”。孙顺发(2010)认为国家权威“有利于促进调解的合法性”“促进农村民间调解机制的完善”。二是对民间调解持有质疑和支持的两种态度和看法,绝大部分学者持有支持的观点。王连保(2006)认为“诉讼不堪重负,构建包括民间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刘行玉(2008)则通过分析民间调解的价值提出“调解具有主动性,程序简单便捷”“较诉讼有着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在某些方面有着其它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比拟的价值与功能”。当然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民间调解缺乏权威和经济制度保障,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等而对民间调解持质疑态度。三是对民间调解对策的研究。王连保(2006)提出“赋予民间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加强社区自治建设”等建议。这些论述大多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将民间调解与基层实际相结合进行论述的文献很少,对民间调解的探究和运用要和基层人民群众总结出来的经验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价值和意义。

  1. “枫桥经验”和人民调解的双向关系

对于将民间调解置于“枫桥经验”下进行论述研究的文章始于21世纪,近五年来较为丰富。绝大部分学者对“枫桥经验”和民间调解两个概念进行结合论述,认为两者具有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双向关系。“枫桥经验”是民间调解实际运用的理论基础,经验理论的指导推动民间调解的运作机制的不断完善;民间调解是“枫桥经验”真正落实到实处的主要和重要载体,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李恩树(2011)在经过实地采访,总结出“诸暨是lsquo;枫桥经验rsquo;的发源地”,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理念”的理论指导下,诸暨市构建了“多层次、专业化、全覆盖的枫桥式社会矛盾大调解新体系”“诸暨市参与调解的民间组织力量被完全激活”。尹华广(2013)则从民间调解对“枫桥经验”的促进作用的角度出发,提出“lsquo;枫桥经验rsquo;以lsquo;大调解推rsquo;进农村社会管理”的观点,认为实现“枫桥经验”中的“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理念离不开大调解这个载体。孟婷婷(2014)论述了两者的双向关系,“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lsquo;枫桥经验rsquo;hellip;hellip;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利航标”“丰富发展lsquo;枫桥经验rsquo;,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与担当”。总体来说,虽然对“枫桥经验”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考察文献相对较少,但是基本上与之相关的论述都全面地看到了“枫桥经验”和人民调解的双向关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双方的关系认识更加的完善。

三、“枫桥经验”下人民调解的推广价值和意义

谈到“枫桥经验”下民间调解的推广价值和意义这个方面,学术界对其的论述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两个角度,一是结合我国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中国的时代大背景,二是从民间调解和“枫桥经验”本身的优势条件出发。徐胜萍、孙迎娣(2007)认为“有效地疏导解决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的各种矛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心”“调解hellip;hellip;对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独特而巨大的现实作用”。蒋国长、徐向群、施峥(2009)从“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的角度提出“和谐稳定是lsquo;枫桥经验rsquo;创新发展的价值取向”,“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大背景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枫桥经验”和民间调解本身的优势角度出发考察的文章较为普遍。徐胜萍、孙迎娣(2007)还论述了民间调解的优势在于有“化解纠纷功能”“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宣传教育的功能”。陈培杰(2009)认为民间调解具有“高度灵活性和成本上的廉价性”“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的优势特点,有其特有的价值。周庆、蒲辉、傅建勇、胡张力(2011)认为“从历史与现实情况看,lsquo;枫桥经验rsquo;对多元化矛盾的化解更具实效性,更有推广价值”,原因如下:“着眼发展,壮大经济,奠定稳定基础”;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构建联调中心,整合多方力量”;“强化教育”“抓好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叶辉(2011)通过实地采访和数据分析客观地表明了“枫桥经验”指导下民间调解“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唐茂林(2011)在对民间调解制度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商品经济是民间调解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和儒家思想是其思想文化基础;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其政治基础,上述三方面可以说是民间调解价值的重要基础优势和保证。

从时间轴这个纵向的角度看,我国学术界对“枫桥经验”和民间调解的推广价值方面的考察思维在不断的开阔,论述角度更加丰富,从社会背景、历史渊源、经济、文化、政治等多元化角度出发,让“枫桥经验”下民间调解的研究内容更 加充实更加丰富。虽然研究角度在不断拓宽,但是总体来说大部分文献论述的内容多有雷同,相互借鉴的多,创新的少;其次将“枫桥经验”与国外纠纷解决经验做对比的文章甚少,同样将我国民间调解与国外调解机制相对比的角度进行考察探究的也罕见,这是我国学术界对“枫桥经验”下民间调解研究文献的遗憾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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