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完善视角的历史建筑保护策略探索–以浦口火车站为例文献综述

 2022-03-28 20:46:03

文献综述

法规完善视角的历史建筑保护策略探索--以浦口火车站为例

摘要:

1980 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至今已公布了11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本文通过回顾当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进程,梳理国家、地方和名城的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法规体系及其状况,探讨中国特色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制的基本特征,比较分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条例主要内容,最后,针对如何在城乡规划体系中健全和完善保护法规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引言:

历史建筑作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是凝固区域文明的鲜活名片,是衡量国家大力倡导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指标。2015 年 3月 15 日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 《立法法》)将市一级的立法权从原来 49 个较大的市扩展到全部的 282 个设区的市,并明确列举出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方面的地方立法事项。历史建筑作为 “历史文化护”的核心内容,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制推行的契机下,迎来地方立法实践的高潮。同时,现代化城市经济建设的需求,迫使越来越多尚未来得及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范畴的 “历史建筑”被大肆拆建。国家层面立法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单薄,地方特色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决定历史建筑越来越成为地方立法规划的重头戏,究有研究之必要与现实之价值。

正文:

一、当前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地方立法的特点

从法规内容来看,我国现有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主要可分为三个类型,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例55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立法例30部、专项的历史建筑保护立法例10部,可总结为以下表征: 其一,将历史建筑保护涵盖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的类型最为丰富。如常州、惠州、宁波、哈尔滨、海口、岳阳、潮州、苏州等地,该类型制定主体一般依托所在市区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因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是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申报条件,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例往往将历史建筑、传统文物、文化街区视为整体给予保护,指导意义强,但未能根据历史建筑的特征对症下药,可操作性显然不够。其二,将历史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置于一部立法中的类型不在少数。如佛山、南宁、武 汉、长春、齐齐哈尔、上海、湘潭等地。该类型立法所在的市区一般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风貌区,体现了单体历史建筑与文化街区整体风貌协调保护的立法用意,既强调历史建筑的实际保护,也兼顾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其三,专项的历史建筑保护立法例则尤为注重建筑遗产在历史文化传承中的独特价值,这一立法例最早可追溯到2000 年《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可以说是最早制定的单独以 “历史建筑保护”命名的地方性法规。此后,天津、郑州、东莞、平湖、成都、青岛、扬州、大理等地沿用,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规定具体细化,涵盖历史建筑认定、保护、合理利用、管理 等章节,内容全面,针对性强。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