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机制探讨——以镇江西津渡历史文化街区为例”文献综述
摘要: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最重要的遗产,是一座城市的历史最真实的所在,是城市居民生活和记忆的重要载体。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研究,利用和保护是一项多学科融合的,需要大众共同参与的工作与任务。这要求我们借鉴所有成功的国内外经验,分析失败案例的问题,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特色保护机制和保护发展理论。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遗产保护;西津渡
1 引言
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城市过去历史的浓缩,其地位和价值是由城市的历史和各社会要素发展共同创造的。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最重要的遗产,是一座城市无法再生,不可复制的稀缺资源。一个城市拥有的历史积淀很大程度上可以展现出一座城市的深厚底蕴和他的城市形象,是重要的城市名片。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无法再现的。在经济发展更加注重质量,人民更加注重生活品质的今天,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就显得更为重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势在必行。但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不单单是建筑的保护,他背后涉及到利益的权衡,文脉的传承,是一门设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综合研究。由于不同的地方实际,不同的利益冲突,不同的理论指导,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呈现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成果,或好或坏,为如今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研究提供了宝贵经验。
2 国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研究概况
1840年.法国推行了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即《历史性建筑法案》[1]。法国大革命期间,革命的暴力行为不可避免的蔓延到了对文物古迹的破坏上,大量的神庙与教堂遭到了破坏或者功能发生了置换。这也成为了社会关注文化遗产的契机。在此期间,包括普罗斯佩·梅里美,维克多·雨果,卢多维奇·维泰在内的大量社会名流与有志之士呼吁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自从1830年开始,法国政府通过建立历史建筑专项研究机构,设立历史古迹总监职位以及设立由内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历史古迹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对法国的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和保护,但是收效并不理想。于是,大量的文化界人物呼吁进行立法保护,包括雨果在内的大量作家通过文章呼吁运用立法手段以避免历史古迹遭受到破坏。于是,1840年《历史性建筑法案》应运而生,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步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在此之后,法国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逐步扩大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国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变化大致上经历了三次思潮的转变。1933年,《雅典宪章》中首次提到了“历史街区”:“对于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因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3]”此后,《杜恩宣言》《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相继发表[4]。在这一阶段,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还停留在对建筑单体的保护上,目的是为了保存建筑物的历史风貌,是一种冻结式的保护,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对建筑进行修复修补,对景观进行重整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手段。但是在这期间已经出现了对建筑物进行功能转变的案例,《威尼斯宪章》提到要在利用中保护历史地段,这也象征着保护思想正在继续发展,从功能性转变为强调历史文化街区的社会文化价值,反应的是后现代主义的追求和人本主义的追求[5]。
1976年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内罗毕宣言》强调要保护历史街区在社会历史实用方面的普遍价值,是各地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这也是第二次思潮的开端[6]。随后颁布的《马丘比丘宪章》《巴拉宪章》《我们共同的未来》对继承文化,运用空间,持续发展做了更深层次的要求。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标志着第二次保护思想的成熟,此时对历史文化的保护范围从文物遗迹已经拓展到了历史文化街区,城市保存景观和城市建筑生态上,更是对历史街区保护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这一阶段内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如何让文化遗产可以在此融入到现代城市中,而不是城市中格格不入的一部分,要活跃空间,融入社会,这是对历史街区再利用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现代主义的反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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