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背景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土地资源又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类与土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缓解人地关系紧张、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现代化社会建设,改变我国传统工业型城镇化发展模式的需求迫在眉睫,工业低效用地再开发问题引起热议[1]。
南京市江宁区作为南京集成改革试点区,土地挖潜空间巨大。虽然江宁区经济较为发达、土地市场建立较早,但仍存在土地集约化程度不高、产业集聚度不够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
相关研究综述
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3〕3号)出台之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研究和理论。所以,在文献资料查找过程中大多是参考了和低效用地概念相近的存量建设用地的治理、整治、处置等相关的参考资料。
国内相关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使用制度,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的要求,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国土资发〔2016〕18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建设用地提效工程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45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南京市江宁区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从2016年起,江宁区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利用全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区域的契机,采取嫁接开发、回收转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措施,3年来共有效盘活万余亩低效产业用地,为低效用地再开发作出了有益探索。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国外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概念类似的说法最早由瑞士于1893年提出,瑞士苏黎世州颁布的《建筑修建法》中谈到了“城镇土地整理”[20]。
在欧洲地区,和我国存量建设用地相关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Vacant land(空地)、Infill land(可填充土地)、Redevelopment land(再开发土地)、Derelict land(废弃土地)、Brownfields(宗地)、Refill land(再填充土地)等。这些国家将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概念解释为:一般指未利用的或利用不充分的土地[19]。
美国在对类似状况的土地进行研究时,Ray Northam把这些土地分成了五类:Parcels with physical limitations(自然属性缺陷的土地)、P arcels corporation reserved(公司预留土地)、Remnant parcels(残余土地)、Parcels public institution reserved(公共机构的预留土地)、Parcelsheld for speculation(基于投机需求而持有的土地),但在这五类土地中,并没有包括被废弃的土地。
德国土地整理工作的一大亮点是成体系的土地整理法。联邦德国政府于1953年制定并颁布了首部《土地整理法》,其后又将当时已有的土地整理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在1982年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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