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相关研究概况:
过去我国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方面缺乏认识,也缺少文化景观保护措施与机制。我国对文化景观遗产的研究是在20世纪末正式提出文化景观遗产概念下推进的。随着概念的提出近年来对文化景观及文化景观遗产的研究也随之增多。2000年汤茂林发表的《文化景观的内涵及其研究》分析了景观与文化景观内涵及其分类与保护规划,较为深入的研究了文化景观的发展进程。2005年在古城西安召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并通过《西安宣言》;2007年韩锋教授编纂的论文《世界文化景观及其国际新动向》讨论了文化景观实践意义以及文化景观理论发展,并以世界遗产文化景观为背景分析国际文化景观发展动向并分析了国内文化景观遗产发展现状以及带来的新机遇。这较好的推动了我国遗产界有关文化景观保护的发展。2009年单霁翔编写的《走进文化景观遗产的世界》,从八大方面提出文化景观遗产建设,较为全面的分析了我国的文化景观特点,主张从我国文化景观遗产资源的特点出发,创造适合国情的景观遗产保护理论。引起许多学者的共鸣,间接推动了我国文化景观的研究。2010年中国文化景观遗产同世界文化遗产相接,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同年4月,无锡论坛举行了以“文化景观遗产”为主题的活动,呼吁加强文化景观遗产保护。2012年单霁翔教授发表文章《关于城市文化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就城市发展与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趋势及加强城市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建议与体会。近些年我国多项文化景观遗产成功申报,全国各地政府也更加重视文化景观遗产的全面调查研究和评估保护工作,这为我国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等后续工作打下基础。邬东璠纂写的《议文化景观遗产及其景观文化的保护》概述了文化景观遗产及中国文化景观遗产的研究,分析我国现阶段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与管理机制并且讨论了我国文化景观保护的突破口。2018年洪磊发表的《基于景观人类学的中国文化景观遗产特征与保护》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现象,深入探讨其内在原因并提出保护与管理等建议。现如今虽然将目光投向文化景观遗产,但针对文化景观如何有机发展和有效保护等问题仍需解决。
法律法规:我国为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1982年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律明确了受保护范围的文物。2006年为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颁布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条例》确定了对名城镇村的保护,还包括在其范围内文化景观等。针对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我国尚未确立具体的法律法规。
我国幅员辽阔,有56个民族,文化景观具有多样性,不同民族的文化景观遗产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回族文化景观遗产,是以回族文化为基础形成的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文化景观遗产,但现今还未建立专门有关回族文化景观遗产这一概念。国内针对回族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整体研究较少,多是从回族文化及其保护和回族聚居区景观等方面展开。在回族文化研究方面:1940年傅统先先生编著《中国回教史》,对回族、伊斯兰教史进行研究,推动了我国对回族史学的研究。白寿彝先生对回族史料的搜集整理前后发表了《中国回族小史》、《回族人物志》、《中国回回民族史》等文章与著作,对回族的起源发展进行研。20世纪90年代提出整理回族古籍文献整理计划,2003年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回族卷》;2003年为有效保护中华文化多样性,启动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工程。2008年出版了《回族典藏全书》,被誉为“回族四库全书”。关于回族聚居与社区变迁方面:杨文炯的《城市界面下的回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从国内四个城市中回族社区案例的角度出发,从不同方面分析回族社区变迁的原因。沙彦奋发表的《从“围寺而居”到“互嵌型社区”—西北民族地区城市回族社区及其结构的历史变迁 》分析了回族社区变迁历程,研究在城市现代化发展中少数民族社区发展。齐一聪、张兴国、康琪发表文章《遗产视野下回族聚落模式的价值解析与延续》从城市遗产视角出发探讨对回族聚落风貌保护问题,研究回族社区发展对策。
南京回族文化中,米寿江的《南京回族地域性历史文化特征》论述了南京回族历史文化发展和地域性的特征;由伍贻业主编的《南京回族伊斯兰教史稿》对南京回族的社会发展、文化状况以及对伊斯兰教群众从事活动等方面进行介绍。关于回族聚居区方面:中国回族分布呈大分散,小聚居的形式,典型的案例有甘肃临夏回族八坊,在聚居区内因有二十多个寺,形成了围寺而居的居住格局,又因生活区内街巷纵横,商铺林立,形成了围坊而商的街区文化景观。南京回族聚居区的研究有白友涛的《南京回族散居化的挑战与应对》对南京回族居民的生活方式与聚居形态的变迁与发展做了一定分析,探讨南京回族散居化的应对措施。李岚、李新建博士关于《南京传统回族聚居区演变历史研究》分析南京回族聚居区历史发展及变迁,现代社会生活对其聚居区文化产生的问题与影响,探讨回族文化新机遇。
国外相关研究概况 :
国际上对遗产保护的关注可追溯到二十世纪初期,在《雅典宪章》中关于历史价值部分有提出应妥善保存有历史价值的建筑。1964年以保护历史文物建筑为原则,通过了《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并将遗产保护范围扩大。1965年成立了致力于保护世界历史遗迹非政府国际组织—ICOMOS。1972年11月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遗产分为两大类:自然和文化。到了20世纪后期,出现了区别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景观细化的《欧洲风景公约》,它重在保护欧洲景观保护和规划,强调景观在生活的重要影响。1992年提出文化景观遗产概念,并纳入世界遗产类别。1977年至2005年间多次修改《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强调多要素综合保护,细化文化景观类型及其内在保护价值。2009年10月由IFLA世界理事会通过《全球风景公约》,提倡对风景可持续发展与保护。2011年通过了《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将城市历史景观作为遗产保护的一种并建议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的施行景观保护方法。2013年由世界遗产委员会实施《World Heritage Cultural Landscapes: A Handbook for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提出了文化景观保护原则及建议。2005年至2014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完善世界遗产的定义及评估标准,使内部结构更加系统。
文化景观研究方面:在十九世纪初期德国地理学家Humboldt对景观进行一系列研究,为景观理论打下基础。十九世纪后期,德国的F.Ratzel确定了文化景观概念—历史文化景观并对复杂的文化景观分类。1885年J.Wimmer在《历史景观学》中表达应注重景观中自然与人文内涵。二十世纪前期德国的施吕特尔提出文化景观论,并提出“文化景观形态”概念。此后在景观理论研究的背景下,1925年美国地理学家Sauer在其著作(“The Morphology of Landscape”)中对文化景观进行表述,后在1927年发表的《文化地理学的近今发展》(“Recent Developments in Cultural Geography“)明确定义了文化景观。1929年Whittlesey Derwent用“相继占用”概念(“Sequent Occupance”),提出文化景观是人们活动相继在每一阶段演化的结果。二十世纪后期人们从多角度研究文化景观,Eric Hirsh将景观与人类文化相联系,以景观人类学视角出发,通过“本土”与“他者”了解景观文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研究,文化景观理论日趋成熟,1992年确定文化景观遗产概念并纳入世界遗产体系。文化景观的研究范围较广,理论依据较为宽泛,研究方法也更为多元,在研究内容方面多倾向于专题研究如聚落文化景观、文化景观感知、文化景观变迁、文化景观生态、乡村文化景观等。
美国历史保护运动是其在景观保护方面的起源,前期景观的历史意义表现在美学和技术方面;20世纪中期,保护美国城市公园体系,美国历史景观保护因此蓬勃发展;直至20世纪末期,不断扩大景观保护范畴,大量有着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景观受到保护,也因此成立历史景观保护机构,明确管理机制,科学的保护历史文化景观。其《内政部历史遗产保护处理措施标准》确定从保存、更新、恢复和重建这四方面采取景观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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