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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引言市场改革以来,我国在招投标领域已经取得了迅猛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各部门、各个地方的多头和多重管理,导致在评标方法的命名和适用范围上有些混乱。
例如,七部委第十二令规定的投标方式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另外住建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水利部规定的评标方法都各有不同,如双信封法、最短收费期限法、两阶段评标法、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等等。
以上评标方法种类多样、名目繁杂,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有区别很大。
其中根据《招标投标法》中的原则可以将评标方法的思路大体可归综合评价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这两种方法[1-2]。
二、国外研究研究现状西方国家在招投标制度方面的发展比较成熟,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又逐渐被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引入,各国分别成立了招投标相关的机构和协会,极大地促进了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MatsA. Bergman 和 Sofia Lundberg 深入分析最低价中标法、高质量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应用的优点和缺点[3]。
GransbergD D 和 Ellicott M A 对比分析了综合评估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缺点,指出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忽略工程质量、付出最少的成本来满足业主要求等问题[4]。
美国经济学家 FriedmanL从运筹学的角度对招投标进行了研究,进一步丰富了招投标制度的研究理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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