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南京市NO.2020G98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
一.前言
房地产项目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房产税是指权利人根据房屋的财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房地产税。我国房产税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征收,自房产税措辞以来,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整。对于实施房产税改革的原因,财政部的回答是:调整收入和财富分配,完善地方税制,促进经济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相适应,管理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房地产税,其意义主要是指将征收对象定为房屋,通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产的计税价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并且向国家要缴纳的一种财产税。我国我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房地产税制定以来,将这个税种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调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时候,我们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大的改革,而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房地产的价格在不断的攀升,在2006年的时候,就提出了相关要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的一系列问题。我国房地产税收主要是为了完善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有序进行,以及对居民的住房保障搭建有力支撑,基于相关比较完善的税收政策创造出来房地产税收,调动税收的有利积极性,去充分发挥调控房地产价格的需求,保证能够释放出房地产的相关存量,以及能够有效的抑制房地产漫天涨价,不断形成泡沫市场的问题,以及能苟加速阔开地方税源,来能够解决相关地方主体税种缺乏的问题。
二.相关文献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房地产税研究现状
国外房地产税理论。在房地产税研究方面,威廉·佩蒂是17世纪第一个系统论述房地产税的人,他主张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魁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纯产品理论”,主张房地产税应由所有者而不是直接生产者缴纳。对公共租金征税,但反对固定租金,这违反了税收减免原则;此外,史密斯还主张实行税率,即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别征税。李嘉图认为,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消费者而不是所有者,因此直接生产者应该按照固定税率向国家缴纳房产税金额单位19世纪,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HenryGeorge)赞成土地的单一税率、土地国有化和土地价格向公众回归。19世纪末,马歇尔根据土壤的不同功能,将土地的价值归属与改良土地的价值归属相结合,主张土地价值税和改良土地价值税分别由土地所有者和直接估价师承担。
在学界的争论方面,学界主要围绕财产税公平性和财产税归宿这两大问题展开讨论。税收公平原则为众多学者所强调,威廉·配第的税收公平性主张主要体现在反对过重税负和不平等现象之中。亚当·斯密在首次将税收公平主张理论化,首创税收四原则。德国财税学家瓦格纳在税收公平方面主张税收负担应公平分配以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此外,他还主张采用累进税制,对不劳而获的收入、财产加重征税。对财产税归宿的争论,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理论即消费归宿观点、受益者观点以及资本论观点。消费归宿观点主张财产税以财产价格的形式转嫁到未来的财产所有者身上;受益者观点主要是在税收公平原则下对于财产税累进性或是累退性的探究,从而由财产税资源配置职能下的受益者来承担税赋;资本论观点最早由Mieszkoski提出,Zodrow-Mieszkoski模型表明财产税属于累进税制,这证明了财产税作为对地方资本进行的征税会导致地方间的资本配置不合理。
在外国房地产税的理论的研究中,继续在对房产税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MonKam得出结论,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降低了房产税在国民税收中的作用营业收入根据对印尼当前房产税状况的分析,刘易斯认为,房产税更有效,这样地方政府就可以管理它。2008年,威廉姆斯和布伦丹得出结论,房产税减免在城市复兴中起着重要作用。艾萨克bull;威廉bull;马丁(IsaacWilliamMartin)在人口普查中得出结论,将收入动态的团体调查与绅士化水平的衡量结合起来,房产税的压力可能会引发非自愿活动。弗朗西斯科研究了房地产价值的社会经济决定因素,并解释了住房价格与主要社会经济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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