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招标投标已成为研究热点。招投标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基本建立相关法律体系。然而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立法缺陷、监管空位、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本文在广泛阅读2010年以来国内外学术期刊的基础上,对文献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并评价了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招投标;法律法规;监管机制;违法违规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模式,其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杜绝行贿受贿、恶意竞争等腐败现象和不正当行为的基础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在我国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招标投标法》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始终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规范市场的动态活动,与此同时在各项经济活动之中,基本建立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处在发展阶段,招投标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少缺陷、弊端与违法违规现象。因此,本文针对2010年以来相关的学术期刊进行阅读统计,综合概括近年来相关文献对招投标市场运作情况的主要问题的总结和反思,并分析评价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把握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概况。
1招投标法律规范存在缺陷
1.1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颁布和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存在不协调性。高凡(2016)[1]认为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为调整和规范公共采购、传统政府采购等提供依据。但是两者内容在一些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由此导致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郭培勋等(2014)[2]提出二者在主体范围、采购方式与程序以及采购合同的分包及履约责任问题三个方面存在差异。夏柯(2017)[3]指出二者的调整对象不一致,《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是采购公共物品的招投标行为,《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则是政府采购公共物品的行为。另一方面,胡代全等(2011)[4]认为部门规章之间也存在冲突。基于《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大量部门规章、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招投标范本,混合监管体制的招投标管理,导致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协调与冲突。Zhang, B等(2017)[5]通过探究政府采购、法律控制等问题,对我国目前的非正式招标投标过程提出了质疑,指出加强政府和立法干预是必要的。
1.2个别法律条文定义不明确
《招标投标法》作为当前招投标的主要依据,其个别法律条文定义不明确。 刘新奕(2018)[6]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盲点与漏洞,一些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科学性与合理性较低,缺乏指导性与操作性,不规范行为日渐增多。李海峰(2017)[7]指出为了利益最大化,在具体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每个部门基于法律自身存在的模糊点与不确定性,都可以制定不同的规范标准,由此导致不公平的竞价。例如《招标投标法》第 4 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此条规定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难以把握其标准和尺度。李旭(2018)[8]也针对《招标投标法》的漏洞举例说明,其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上述条款并没有具体地规定异议或投诉的时间、方式、相关材料如何准备等。
2工程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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