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3.1 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的内涵
在项目治理研究中,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被认为是主流的两种治理方式,众多学者都对两者的内涵提出了见解。Mesquita and Brush(2008)认为合同治理指强制执行特定合同条款的程度,这些特定条款的强制执行是:排他性、延迟交付罚款、不良的绩效处罚和终止处罚。Jap和Anderson(2003)、Lusch和Brown(1996)、Poppo和Zenger(2002)在不同时期提到合同治理是指明确使用正式书面合同来协调企业间合作。正式的治理机制(即合同)通过提供正式的平台来确保有效的公司间沟通,从而促进知识转移(Lane&Lubatkin, 1998; Mayer&Argyres, 2004)。而对于关系治理,Zhang和Aramyan(2009)将其定义为当事人非正式的、嵌入的关系和社会规范,Goo等人(2009)则认为关系治理是指通过信任和社会认同来执行义务、承诺和期望的作用,Rokkan等(2003)和Zhou等人(2012)则认为关系治理是指使用共同的社会规范来指导伙伴之间可接受的或理想的行为。关于合同治理-关系治理内涵的演绎,如表*所示。
表* 对合同治理-关系治理内涵的演绎
特征 |
实现路径 |
研究学者 |
|
合同治理 |
bull; 正式性 bull; 强制性 bull; 严厉性 bull; 规范性 bull; 惩戒性 bull; 激励性 |
|
Macneil, 2000; Schepker, et al. 2014; Ashley amp; Workman, 1996; Luo, 2002; Malhotra amp; Lumineau, 2011; 骆亚卓, 2011 |
关系治理 |
bull; 非正式性 bull; 非强制性 bull; 开放性 bull; 灵活性 bull; 长期性 bull; 战略性 |
|
Cao amp; Lumineau, 2015; Zheng J, et al. 2008; MacNeil,1980; Stephen amp; Coote, 2007; Huber, 2011; Poppo and Zenger, 2002; 陈伟光 amp; 王燕, 2016 |
3.2 合同治理-关系治理交互作用及影响因素
除了将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作为独立的治理方式进行研究以为,两者之间的交互作为也是目前研究热点之一。现有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流派:互补观点和替代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互为补充(Goo, et al., 2009; Luo, et al., 2013; Yakimova , et al., 2019),合同为关系治理提供正式的保证(Li and Poppo, et al., 2010)并且详细的合同能够提高关系治理的级别,关系治理能够完善合同(Poppo and Zenger, 2002)。也有学者则认为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互为替代(Larson, 1992),关系治理可以产生非正式的自我执行协议,并通过社会过程代替契约治理(Lu, et al., 2015)。Rai (2012)将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交互的治理关系称为混合治理,但其本质也是验证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各个因素之间存在的替代效应。除此之外,少数学者提出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之间并不是单纯的替代或互补关系,开始从混合和动态等角度对于两者之间的交互进行研究。Huber et al.(2013)质疑了将二者之间的互补替代关系理解为互相排斥关系的静态研究,揭示了互补和替代的动态本质。Fu et al.(2015)对建筑行业中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互补或替代的边界条件进行了研究。国内学者白佳(2015)研究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的动态交互,分别解读二者的替代和补充作用。
合同治理-关系治理交互作用研究中,探究其影响因素是其中的焦点问题之一。Cao和Lumineau (2015)认为合同和关系治理的交互作用受制度因素(法律制度、权力距离和集体主义)和组织间因素调节(纵向和横向),以及合同的衡量(简单或复杂)影响。Abdi和Aulakh(2017)认为跨国伙伴关系中,环境不确定性影响下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更倾向于替代关系,行为不确定性影响下二者更为互补。Krishnan等(2016)在战略联盟背景下也考虑了环境不确定性和行为不确定对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机制有效性的影响。Eckerd和Sweeney(2018)的研究中依赖不对称、信息共享不对称也会影响关系或是合同治理机制的选择。而在建筑行业中,合同和关系治理的交互作用受信任程度、承包商的综合实力、项目不确定性、成本-努力变化率风险态度的影响(Fu et al., 2015)。Beniacute;tez-Aacute;vila等(2018)在研究PPP项目中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的交互作用时,认为项目复杂性可能会影响二者之间的关系强度。
而对于合同治理-关系治理的交互作用产生的影响,主要的研究集中在正向影响方面。Godlewska和Pilewicz(2018)的研究发现,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交互作用对中东欧国家的集体决策支持具有重要意义。治理结构会影响公共部门组织发展(Elmasry, Bakri N, 2019)、交易风险(Zhou , Poppo, 2010)、建设项目成果、承包商合作行为(Fu, et al., 2015)、联盟绩效(Lee, Cavusgil, 2006)、IT服务外包满意度,合理配置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能共同减少机会主义、提高满意度和关系绩效(Cao, Lumineau, 2015)。也有学者提出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的交互作用存在负向影响。由于嵌入性和路径依赖性,联盟治理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管理技术成本增加,负向影响联盟的绩效(Park, et al., 2017)。可见,目前关于合同治理-关系治理的治理效果存在一定的分歧,需要从新的角度对于治理方式进行探讨。
3.3 合同治理-关系治理运作机理
在研究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的共同运作机理时,多数学者关注的是不同情况下合同治理或是关系治理的选择,在时间上将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隔离开。部分学者则认为,在经常性和重复性关系下,合同和关系治理的安排在时间上很难隔离,因为合同可能反复变更,而且从行为倾向角度来看,对正式合同的坚持程度可能与关系主义一样具有动态性(Abdi and Aulakh, 2017),因此在治理机制中,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通常共同发挥作用。其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不相关、相关和动态演化三类:
①合同治理-关系治理的互补和替代是不相关的。利用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的动态互补比单独的治理机制更有效地促进项目的绩效 (Luo, et al., 2013)。邓娇娇(2013)在研究公共项目中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互补关系时体现了不同的运作机理,认为关系治理和合同治理分别直接作用于项目治理绩效。Park et al.(2017) 研究发现,关系治理与契约治理联盟获取隐性知识方面具有替代作用。Chen和 Zhu(2013)也发现以信任为代表的关系治理与合同治理并不是提高关系绩效的基本共存手段。②互补和替代并不是不相关的,互补可能导致替代,替代也可能导致互补。正式治理存在诸多局限,如可能过度复杂、滋生官僚主义等缺乏灵活性,而关系治理中心理契约可以作为一种有效手段避免这些状况的发生,使合作伙伴能够有效治理协作,同时信任、承诺、依赖、沟通等则成为正式治理的补充(Lioliou et al., 2014)。③将时间维度加入二者的运作中,从而形成治理机制的动态演化。如国内学者冉佳森等人(2015)利用信息技术在跨组织治理过程中实现合同和关系治理机制的动态叠加,在企业协作的固化、适应、强化三个阶段中,治理机制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分别体现了单一机制隔离、单一机制融合、二元机制融合的特征,在治理机制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实现治理机制之间的平衡。
3.4 合同治理-关系治理的研究领域与方法
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们从国家治理(Mohamed et al., 2018)、环境治理(Claudia, 2018; Lawrence et al., 2019)、企业治理(Godlewska and Pilewicz, 2018)、项目治理(Eric and Jessica, 2006)等方面展开,并多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
Krishnan等(2016)使用PLS回归法研究了在塑造战略联盟所使用的两个关键治理机制(合同治理和基于信任的治理)的有效性方面,以及行为和环境不确定性的相互作用。Fu等(2015)通过建立三阶段Stackelberg模型,证明了合同激励可以激励承包商的任务行为,而信任对关系行为的影响则有不同的可能性,三个层面的因素(组织内,组织间和项目因素)会影响最佳激励系数的选择。You等(2019)使用SPSS层次分析,旨在解释合同的复杂性,包括合同控制、协调和适应,如何对任务和关系冲突产生影响,然后研究两者间完全相互依存和相互依存不对称所发挥的调节作用,以改变这两类冲突之间的联系。Wacker等(2016)使用问卷调查与结构方程模型(SEM),研究了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和机制对绩效的影响。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3.1 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的内涵
在项目治理研究中,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被认为是主流的两种治理方式,众多学者都对两者的内涵提出了见解。Mesquita and Brush(2008)认为合同治理指强制执行特定合同条款的程度,这些特定条款的强制执行是:排他性、延迟交付罚款、不良的绩效处罚和终止处罚。Jap和Anderson(2003)、Lusch和Brown(1996)、Poppo和Zenger(2002)在不同时期提到合同治理是指明确使用正式书面合同来协调企业间合作。正式的治理机制(即合同)通过提供正式的平台来确保有效的公司间沟通,从而促进知识转移(Lane&Lubatkin, 1998; Mayer&Argyres, 2004)。而对于关系治理,Zhang和Aramyan(2009)将其定义为当事人非正式的、嵌入的关系和社会规范,Goo等人(2009)则认为关系治理是指通过信任和社会认同来执行义务、承诺和期望的作用,Rokkan等(2003)和Zhou等人(2012)则认为关系治理是指使用共同的社会规范来指导伙伴之间可接受的或理想的行为。关于合同治理-关系治理内涵的演绎,如表*所示。
表* 对合同治理-关系治理内涵的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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