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小学“无效教师”政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22 09:48:57

《美国中小学“无效教师”政策研究》文献综述

1. 美国中小学“不合格教师”或“不胜任教师”概念的相关研究

吴雪萍(1987)研究发现,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和田纳西州对“不合格教师”作出了定义,前者认为不合格教师“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以恰当的方式行使一般的教学职责”,后者则提出“缺乏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的力量和能力,包括缺乏训练或经验。其体力、智力、情感等方面的条件都不适于当教师者为不合格教师。”[1]由此可见“不合格教师”的“不合格”是多方面的,包括教学质量、班级管理水平、个人身心健康因素、道德水平等。而“无效教师”与“不合格教师”的概念较为相似,不仅包括教学上的无效,还包括在各种应履行的教师职责以及应具备的个性品质上的无效。

徐祖胜(2007)指出,美国公立中小学的“不合格教师”是指获得了终身教职,但在一个或几个方面不符合学区有效教学标准要求的教师。他的研究发现,劳伦斯(Lawrence)等人把不合格教师界定为:不能够或不愿意改进其教学行为,以至于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的教师。他据此指出了不合格教师具有的7方面特征:不能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对学生和教学缺乏热情、不能很好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教学技能不高、课堂教学缺乏组织性、课堂管理能力低、缺乏课程专业知识等。相较而言,徐祖胜对不合格教师的理解更加偏向在教学上的不合格。此外,徐祖胜的研究还认为,不合格教师仅限于获得了终身教职的教师。[2]

谌启标(2006)的研究认为,“有效教师”即“有效能的教师”,而他也对美国教育界对于教师效能的理解做了整理,并认为有效的教师应该能够为学生提供长期的影响和发展,是学生成为一个自我负责的独立学习者。[3]那么根据谌教授的研究及理解,“无效教师”即“无效能的教师”,也就是无能力或不愿意通过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提供长期的影响和发展,无法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发展的教师。

2. 美国中小学“不合格教师”评判标准的相关研究

布里奇斯(Bridges)认为评价教师的标准应为以下六个方面:对执教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教学能力,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组织管理学生的能力;工作态度、责任心;自身的道德品质;作为教师的职业素养,包括情感、意志、认识能力等个性心理特征。按照这六条标准,布里奇斯把美国的“不合格教师”分成五类:技术上的不合格,行政上的缺失,伦理道德上的错误,教学效果不良和个性品质不足。[4]密歇根州上诉法院,提出了衡量教师合格与否的五条标准,包括学科知识水平、传授知识的能力、管理能力、与家长及同事的沟通能力、承担紧张教学的体力与智力等,这五方面只要一个不符合即视为不合格教师。全美教学专业标准委员会(NBPTS)于1989年发表并于2016年更新了五项核心主张:教师致力于学生和他们的学习;教师指导他们教授的科目以及如何向学生讲授;教师负责管理和监督学生的学习;教师系统的思考他们的实践并从经验中学习;教师是学习社区的成员。[5]这五项核心主张也是国家委员会标准的基础。可见,与“无效教师”概念相似,美国对“无效教师”的评判维度也是多方面的,包括教学、管理、态度、道德、心理等。

3. 美国中小学“不合格教师”管理的相关研究

(1)美国中小学教师身份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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