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裁判员制度下的刑事量刑变化倾向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31 22:43:16

全文总字数:6155字

日本裁判员判决的量刑变化及其原因的文献综述

概要

日本裁判员制度实行以来,国内部分学者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针对日本裁判员量刑倾向学界认为主要有趋轻趋重、量刑的幅度分散化、较少受到判例的影响等特点。本文就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量刑倾向及其产生的原因的研究现状和研究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尝试提出可能的研究新方向。

导言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启动了司法改革,裁判员制度作为“确立国民基础的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被提出,并于2004年5月21日通过了《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自2009年5月21日起开始实施。日本裁判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刑事案件审判的一种参审制度,由法官和裁判员共同决定案件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

在裁判员制度执行至今的十年中,裁判员制度对日本的刑事审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产生了许多有利的影响,国民对于司法的认同度有了较大的提升。现在我国虽然也在实行着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这一制度目前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国民的认同度也较低。作为这方面的先行者,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发展和经验有着较大的参考价值。日本裁判员制度实行以来,裁判员制度下的量刑产生了和法官审判较大的不同。目前国内对于裁判员制度的量刑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

1 学界对于日本裁判员量刑倾向的研究

1.1趋轻趋重

周振杰在(2015)分析了裁判员制度建立以来的数据指出在大的层面上,裁判员制度导致的量刑倾向的重罪趋重,轻罪趋轻。李文杰在(2019)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杀人既遂,伤害致死,抢劫杀人等重罪的平均刑期相对于法官量刑来说更长。而另外一方面犯罪结果不严重的,造成危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则相对较高。

小岛透(2015)分析了日本最高院综合事务局于2012年12月发布的《裁判员裁判实施情况的检证报告书》,报告书统计的数据显示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裁判员做出的量刑中杀人未遂、伤害致死、强奸致伤、强制猥亵及强盗致伤等罪,实刑中人数最多的刑期在朝重刑方向变化。但另一方面,杀人既遂、杀人未遂、强盗致伤、现住建造物放火等罪,缓刑率有所上升。据此小岛透认为裁判员审判与裁判官审判相比,其重刑化倾向与宽刑化倾向同时存在。

1.1.1重罪重刑化

刘计划,刘在航在(2015)分析了近年来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抢劫致伤,强奸致伤四则危害较大的重罪的量刑情况。发现这四则重罪中,法官所做缓刑判决的比例要高于裁判员做出,平均刑期较法官判决更长。周茂雄(2015)也指出,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止,共有14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2人被判处死刑,有重刑化的倾向。裁判员参与的重案,大案,很多时候也会受到媒体的关注,裁判员一方面可能因为被害者的情绪的影响,以及受到舆论的影响,相对于更为理性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法官来说会做出更为严厉的判决。另外一方面,裁判员判决相对更加重视预防刑情节,这也对一些案件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

1.1.2缓刑和保护观察的适用率提高

周振杰在(2015)认为除了上文中所提及的重罪趋重,轻罪趋轻的情况之外,日本实行裁判员制度以来裁判员所作出的判决中缓刑的比例也在提升。从绝对数量上来看,在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间,经裁判员审判被认定有罪的7292人中,有1640人被判处3年以下惩役,占22.5%。其中,有1189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高达72.5%;在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中,有644人被附加适用保护观察,高达54.2%。[1]

刘计划,刘在航(2015)根据2009年至2012年末的四种犯罪的判决结果分析(即上文图一至图四)指出,裁判员判决相对于法官判决,对于危害较小,罪行较轻的有较好的回归社会可能的案件更多的判处缓刑和保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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